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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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出租汽车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34011.0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被告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出租汽车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9011.01元。被告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出租汽车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返还被告***款项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768元,由被告***负担1884元,由被告***负担1884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返还给***的款项中予以扣减并直接支付该款项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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