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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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华达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关于再审申请人白杰提出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的问题。原审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白杰对还款计划书上的本人签名提出异议,申请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辽宁恒德司法鉴定所对白杰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2018年1月15日《还款计划书》中股东处“白杰”的签名字迹是白杰本人书写”。再审申请人白杰虽提出异议,但鉴定机构已经做出明确答复并充分说明了理由。二审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白杰自行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委托咨询的事项是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因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具有对法院在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评判的资质,故二审法院认定该证据不足以推翻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原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华达牧业有限公司、王国新、白杰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