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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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尔达(辽宁)重工有限公司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执行结案通知书 因上述两案被执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两案的全部债权1837.995133万元(其中包括(2021)辽0422执940号案件原执行标的159.453143万元及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10.151648万元、执行费1.8345万元,合计171.439291万元;(2021)辽0422执941号案件原执行标的1570.06671万元及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88.179032万元、执行费8.3101万元,合计1666.555842万元)。 申请人的上述两笔债权对被申请人威尔达(辽宁)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抚顺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共计为52222.25平方米[权利证书号分别为:抚开房权证李石字第××号;抚开房权证李石字第××号;抚开房权证李石字第××号;抚开房权证李石字第××号;抚开房权证李石字第××号]房产及坐落于抚顺经济开发区的849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号为:抚开国用2015第037号]享有顺位抵押权,本行已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接收上述财产实现第一顺位抵押权后的剩余价值部分即1838.050112万元抵顶两案的全部债权1837.995133万元。故我行同意(2021)辽0422执940号、(2021)辽0422执941号两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