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宸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吕*、左*支付物业费79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吕*、左*承担。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吕*、左*支付物业费6659.32元。事实与理由:吕*、左*系中宸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泰悦赫府的业主,中宸物业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吕*、左*却未按照协议约定缴纳物业费。该费用经中宸物业公司催要未果,中宸物业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吕*、左*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宸物业公司系济南市历下区泰悦赫府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吕*、左*原系泰悦赫府小区7-3-2003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09.62平方米,2020年7月19日吕*、左*将涉案房屋出售。2017年3月16,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左*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住宅)一份,前三年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2.2元╱平方米╱月。物业费收取方式为:物业公司采取预收方式,预收时间为半年;吕*、左*应于每年6月30日与12月30日前交齐;交房后不入住该房屋,业主应及时至物业公司处办理空置协议,房屋连续空置半年以上且用水不超过2立方米用电不超过20度者视为空置房屋,空置期间物业费按70%收取,空置不满半年的物业费按全额收取,装修期不算空置期。业主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方式予以制裁,有权要求业主补交所欠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以所欠费用金额为基数,按每天3‰计收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吕*、左*拖欠2018年4月1日-2020年7月19日共计841天的物业费6760.63元(2.2元╱月╱平方米×109.62平方米×841天/30天),中宸物业公司按6659.32元主张。2020年8月21日,中宸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向吕*、左*涉案房屋地址邮寄催收物业费律师函,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显示收件人拒收。

另查明,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吕*、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中宸物业公司与吕*、左*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中宸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了管理,吕*、左*作为业主享受了服务,应该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吕*、左*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9日未缴纳物业费6659.32元,已属违约,应当缴纳,本院对该物业费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中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日-2020年7月19日期间的物业费6659.32元。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吕*、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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