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安金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安金控有限公司
山东宸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2019)沪0115民初16205号原告远东融租公司诉被告中安融资公司、中安公司、中安汽车公司、中安资产公司、谭**、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保证金冲抵后)及留购价款4,900,625元(全部未付租金5,399,625元-保证金500,000元+留购价款1,000元);二、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4月4日的租金逾期违约金28,634.81元(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以及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截至2019年4月4日的未付租金2,724,7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三、被告中安金控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谭**对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安金控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谭**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四、在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谭**全额清偿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之前,编号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1,01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有限公司、中安金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谭**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中安融资公司、中安公司、中安汽车公司、中安资产公司、谭**、谭**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远东融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9)沪0115执23023号。

2020年9月27日,远东融租公司将其对中安融资公司、中安公司、中安汽车公司、中安资产公司、谭**、谭**享有的债权(扣除截至2020年9月23日前远东融租公司已申请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的资金)及其附属权益,以30万元价格转让给宸派公司,并于2021年3月12日在《钱江晚报》、同年3月14日在《文汇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告知被执行人前述债权转让事宜。审查过程中,远东融租公司到庭并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已将(2019)沪0115民初1620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宸派公司,并同意将宸派公司变更为(2019)沪0115执2302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申请执行人远东融租公司将(2019)沪0115民初1620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宸派公司,且远东融租公司出具了书面确认函认可债权转让这一事实。据此,申请人宸派公司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宸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沪0115执2302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复议。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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