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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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67803.68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4月27日的信用卡欠款利息339077.35元、费用(违约金、手续费、增值服务费等)及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自愿向原告申请领用信用卡,经审核后为被告发卡(卡号:52×××81),被告于2013/9/10(年月日)开户消费,信用卡使用后,被告未如期清偿欠款,至今已发生欠款本息、费用等共计人民币606881.03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被告杨**未作答辩。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于2013年8月27日在原告处申领信用卡并签署个人贷记卡合约。原告审核后发放了涉案信用卡,卡号为52×××81。被告于2013年9月13日开户消费。申请表及合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截止2020年4月27日原告尚欠被告本金267803.68元,被告透支信用卡后未依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支付透支款本金267803.68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7803.68元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增值服务费(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69元,减半收取4934.5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