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0日,被告邱**、饶**、邱**与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30600702201113)浙泰商银(保借)字第(0071050208)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71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该合同还载明了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按照逾期天数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如借款人欠交利息、罚息,贷款人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被告饶**、邱**作为保证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自愿为被告邱**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邱**发放了借款本金171000元。截止至2021年7月6日,被告逾期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1000元,利息、罚息、复息合计626.65元。另,原告花去保全费3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借款本金171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至2021年7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为626.6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保全费30元;

三、被告饶**、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3元,减半收取1867元,由被告邱**、饶**、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权利人执行风险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义务人执行告知

如果你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你将会面临:曝光不良信用信息、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并向所在单位(组织)通报情况。如果你规避执行,视情节轻重将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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