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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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褚**、朱**自行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3执38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