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赔偿其经济损失34176.08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9日16时24分,陈**驾驶无牌号三轮电动车沿省道西港线龙海市浮宫镇往海澄镇方向路右,车行驶至××镇××村××村××镇双凤村方向行驶,在此过程中,陈**的无牌号三轮电动车碰撞到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曾**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负同等责任,其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其被送至龙海市××医院住院治疗28天,本次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731.08元;2、误工费(28+112)天×169元/天=23660元;3、护理费28天×169元/天=473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8天×50元/天=1400元;5、交通费28天×10元/天=280元;6、营养费3731.08×10%=373元;以上合计34176.08元。陈**作为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陈**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审判、依法判决。其已垫付了曾**医疗费1000元。

平安财险广东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平安财险广东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曾**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平安财险广东公司并非侵权人且对侵权结果无过错,平安财险广东公司与曾**不构成侵权关系;陈**和深圳市众普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安财险广东公司签订了平安意外责任保险合同,属于合同关系,曾**不是该保险的投保人,也不是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平安财险广东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退一步讲,法院同意就侵权关系和骑手意外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一并审理,平安财险广东公司承担的责任也应以保险合同之约为限,陈**在平安财险广东公司投保平安骑手意外保险,保单约定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额20万元,三者人身伤亡保额20万元;陈**已将医疗费3731.08元在平安财险广东公司处理理赔,理算公式:(总金额3731.08-自费金额222.2-部分自费金额132.43)×赔付比例1×定损比例0.5=1688.23元,其已履行该项;曾**诉请误工期过长,结合伤情及医嘱,其仅认可90天,曾**提供误工证明为4000元/月,认可133元/天,已支付陈**误工费2520元(误工费基数1800/30×12周×7×同责0.5),请求法院予以核减;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非保单约定理赔范围;平安财险广东公司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50%。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9日16时24分,陈**(准驾车型C1D,驾驶证状态正常)驾驶无牌号三轮电动车沿省道西港线龙海区浮宫镇方向由龙海区浮宫镇往海澄镇方向路右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时遇曾**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园镇厚境村路口由东园镇厚境村路口横穿公路往东园镇双凤村方向行驶,在此过程中,陈**驾驶的无牌号三轮电动车碰撞到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曾**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陈**负同等责任,曾**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曾**被送往龙海市××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3731.08元;出院医嘱:避免重体力劳动共6周,建议休息共12-16周等。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曾**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陈**系所驾驶的无牌号三轮电动车的车主,用于投递顺丰快递。该车由深圳市众普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平安财险广东公司投保《平安骑手意外保险》,被保险人为陈**,保险起止时间2020年7月9日7时50分57秒至7月10日1时30分,第三者责任保险(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2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2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00元。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广东公司已经向陈**支付理赔款4208.23元。陈**垫付了曾**在龙海市××医院住院的医疗费1000元。

曾**系漳州市龙海区XX镇XX村农民,事故发生时已69周岁,龙海市新意隆食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曾**为该公司员工,在工厂车间担任机修工作,工资待遇为每个月4000元;但曾**及龙海市新意隆食品有限公司均未能提供相应的用工登记资料,也未能提供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流水及因交通事故误工而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龙海市××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收费票据、龙海市新意隆食品有限公司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平安骑手意外保险》保险单、理赔申请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支付记录等及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事故发生后,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责任认定书证明力予以确定,并依照相关法律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陈**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未纳入交强险的投保范围,故陈**无需承担未缴交强制保险的责任,只需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曾**合理的损失。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陈**、曾**均负同等责任,因曾**所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故曾**、陈**的责任比例分别为40%、60%。陈**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由深圳市众普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平安财险广东公司投保了《平安骑手意外保险》,故首先应由平安财险广东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陈**予以赔偿。曾**主张其系龙海市新意隆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待遇为每个月4000元,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曾**系漳州市龙海区东园镇秋租村农村居民,相关的赔偿标准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关于曾**主张的赔偿标准和项目:主张的医疗费3731.08元,有医疗费用证明和相应的医嘱为证,予以支持;主张护理费4732元(28天×169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28天×50元/天)和交通费280元(28天×10元/天)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应以支持;主张的营养费因医疗机构未明确加强营养,不予支持。事故发生时,曾**已69周岁,主张误工费应提供从业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及因交通事故误工而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曾**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不应予以支持。然而,平安财险广东公司在受理陈**理赔申请时,已按90天的误工期计算误工费,本院综合考虑酌定曾**的误工期限(含住院期间)为90天,误工费为16198.2元(90天×179.98元/天)。

综上,曾**因本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373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4732元、误工费16198.2元、交通费280元,合计26341.28元。平安财险广东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曾**各项经济损失15804.77元(26341.28元×60%),平安财险广东公司已向陈**支付4208.23元,应继续直接向曾**支付11596.54元(15804.77元-4208.23元)。陈**应将平安财险广东公司的赔偿款4208.23元支付给曾**,因陈**已垫付曾**医疗费1000元,故陈**应再支付曾**3208.23元。平安财险广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曾**赔偿款11596.54元。

二、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曾**3208.23元。

三、驳回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