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颜**诉称,2021年12月28日,被告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销售卓伟才(手机号189××××7868)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声称该公司开发的中山恒大“悦珑湾花园”项目不限购,且该项目7栋、3栋、10栋马上要抢房,抢房人数在3000人以上,需要交纳认筹金2万元才具备抢房资格,原告基于对恒大集团品牌的信任,即通过建行手机行向被告工作人员提供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账号2011××××9554)转账20000元,卓伟才即安排在手机上抢房。2021年1月5日,原

告按要求手机上操作,未选到房源,遂于2021年1月11日在微信上联系卓伟才退款,卓伟才回复:“退筹我们都会统一安排的,放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款,卓伟才均不予理睬,被告对外公布的联系电(0760-85500888)亦无法拨通。原告先后向中山市住建局、中山市12315/12345政府投诉热线投诉,被告均拒不退款。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商品房开发经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引诱原告支付认筹金,在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本应及时退款,但其经多次催付拒不退还,占用资金达九月之久,其行为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第六条第(四)、(八)项和第十六条规定,已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应当增加赔偿原告的损失。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认筹金人民币20000元整;2、判令被告增加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实现权利的费用等,金额为原告已支付价款的3倍;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840元、保险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因本案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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