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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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利津璐璞商贸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决各被告立即向原告履行231682.71元汇票付款义务,并以此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从2021年7月27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9日,原告通过背书方式从被告处取得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30545804101320200722684881377),票据金额为贰拾叁万壹仟陆佰捌拾贰圆柒角壹分,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原告系票据最后合法持票人,三被告均在票据上背书。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提示付款,于2021年7月27日遭到拒付,拒付理由为账户余额不足。 被告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票据的实际出票人及付款人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现恒大关联公司的票据纠纷全部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均享有管辖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