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曜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晋江睿足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曜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睿足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92,9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其中,以180,57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2,34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睿足公司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被告卢毅锋对睿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将第1项诉讼请求减少变更为:被告睿足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80,579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另外货款12,342元部分不在本案中主张(另行处理)。事实和理由:被告睿足公司系被告卢毅锋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睿足公司因经营需要自2018年6月起向原告购买鞋材贾卡,2019年2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卢毅锋在原告拟定的欠条格式上结算确认:截至2019年1月份,睿足公司欠原告贾卡货款180,579元,承诺该款于2019年4月1日付清,如未付清,则从欠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50%计算违约金及利息,因诉讼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欠款人承担等。后睿足公司未能付款。因卢毅锋不能证明其财产与睿足公司独立分开,应对睿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请求判如所请。

二被告睿足公司、卢毅锋均未作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睿足公司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章程等,载明被告睿足公司系被告卢毅锋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情况;2.2019年2月1日欠条及其对账单原件3份,以此证明涉案交易和结算情况;3.《委托代理合同》及其律师代理费发票,以此证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因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和形式完整明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其中,欠条及其对账单均为原件,内容能互相印证,证据均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睿足公司系被告卢毅锋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睿足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曜升公司购买鞋材贾卡,2019年2月1日经双方结算,卢毅锋在原告拟定的欠条格式上结算确认,主要内容为:(1)截至2019年1月份,睿足公司欠原告贾卡货款180,579元,该款承诺于2019年4月1日付清,如未付清,则从欠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50%计算违约金及利息;(2)因本欠条产生的纠纷,由欠条签订地(即晋江)人民法院管辖,因诉讼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欠款人承担等。后二被告睿足公司和卢毅锋均未能付款。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另查明,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

本院认为,1.原告曜升公司与被告睿足公司之间所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拟定的欠条格式内容除违约责任外,其他内容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买卖合同和结算内容均合法有效。据现有的证据体现,截至2019年2月1日,睿足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为180,579元,证据确凿充分,可以确认。睿足公司未能依约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睿足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即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从该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发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故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分段计算,结合原告的主张,其中,2019年4月2日到同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约为4,519元(以180,579元为基数,按同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1.5倍计算,即180,579元×4.35%/年×1.5倍÷365天/年×140天);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利率的1.5倍计算(按年调整)。

2.因违约金的功能为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本案中,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违约的主要损失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院据此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既体现了对原告逾期利息损失的弥补,也体现了对被告违约行为的一定惩罚;此外,原告拟定的欠条格式内容“因诉讼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欠款人承担”,该约定未区分引起诉讼的原因,概由欠款人(即睿足公司)承担一切相关费用,明显欠妥,亦加重了欠款人的责任。根据案情(本案结算内容明确,案情简单),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并非实现本案债权的必要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酌情支持50%,即由睿足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为宜。

3.被告睿足公司系被告卢毅锋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卢毅锋未能举证证明睿足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卢毅锋依法应当对睿足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对卢毅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即对原告请求的律师代理费用超出2,500元范围的部分,依法予以驳回。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江睿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福建省曜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0,579元和逾期付款利息4,519元(参照同期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并以180,57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1年期LPR利率的1.5倍(按年调整)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晋江睿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曜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被告卢毅锋对被告晋江睿足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福建省曜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由原告曜升公司负担558元,二被告睿足公司、卢毅锋共同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录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法官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9-20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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