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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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陈**、陈**归还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187.62元、利息46171.26元及违约金10780.54元(截至2021年4月22日),本息合计202139.42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陈**、陈**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3.判令林**、陈**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陈**、陈**、林**、陈**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陈**、陈**、林**、陈**均未作答辩。 案件事实 陈**、陈**、林**、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合同名称:《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资金用途声明承诺书》《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用卡声明书》。 二、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8月13日。 三、借款人:陈**。 四、借款人配偶:陈**(双方于2016年8月1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在借款材料上签字,视为知悉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授信额度:150000元。 六、卡号:6228××××8109。 七、借款期限:2016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 八、还款方式:按月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清欠款。 九、借款利率:月利率10.5‰,按月计收复利。 十、违约金约定: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合约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十一、保证人:林**、陈**。 十二、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担保函》《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资金用途声明承诺书》《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用卡声明书》。 十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十四、保证期间: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十五、保证范围:贷记卡申领人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项下透支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十六、逾期日期:2018年11月19日开始逾期。 十七、欠款最新截至时间:2021年4月22日。 十八、欠款本金:145187.62元。 十九、最新欠款利息、违约金:利息46171.26元,违约金10780.54元。 二十、律师费:1500元。 二十一、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12月2日变更为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187.62元、利息46171.26元及违约金10780.54元(截至2021年4月22日),本息合计202139.42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 二、陈**、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 三、林**、陈**对陈**、陈**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陈**、陈**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陈**、陈**、林**、陈**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录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