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先华服饰有限公司
淄博昌尔晟空调有限公司
淄博义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桓台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元及利息151170.52元,本息共计151180.52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以及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2.判决被告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对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签订《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借字(2020)年第037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金额4499980元,借款用途: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同日,被告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与原告签订《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字(2020)年第0376号保证合同》,对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未能足额支付本金及欠息,被告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经原告多次催索,六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概况。

202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借字(2020)年第0376号),借款金额为4499980元整,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1基点)确定,执行年利率4.35%,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不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被告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字(2020)年第0376号的《保证合同》;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为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于2021年6月29日借款期限届满(包括贷款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期限提前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本,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包含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扣收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复利、逾期利息和罚息、利息、本金,上述顺序贷款人有权予以变更;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其他保全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二、担保概况。

2020年6月29日,原告出具借新还旧告知书一份,载明借款人昌尔晟空调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从原告处借款4499990元,2020年12月30日到期,现借款人申请该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担保人为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期限一年,执行利率4.35%。被告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在告知书下方分别加盖公章、签字。同日,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向原告申请办理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4499990元整,借款用途借新还旧。被告先华服饰公司、被告义伟农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对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向原告申请办理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借款用途借新还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年6月30日,被告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字(2020)年第0376号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4499980元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三、履行情况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6月30日如期足额发放贷款4499980元,原告贷转存凭条载明,贷出日2020年6月30日,到期日2021年6月29日,利率为月利率3.625‰,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孔**分别在该凭证上加盖公章、签字。借款使用过程中,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归还本金4499970元。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拖欠原告本金10元,利息148986.95元,复利2183.57元,本息合计151180.52元,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同时,原告还主张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经原告催收,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未履行按时还款责任,被告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以上事实,原告提交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身份证复印件、贷转存凭证、借新还旧告知书、利息计算明细表、贷款账卡及利率变动明细表予以证明。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在本次诉讼中的答辩及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各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或担保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偿还本金10元、利息151170.52元,本息共计151180.52元以及以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自愿为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的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所诉也未超保证期间,因此在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情况下,被告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先华服饰公司、义伟农业公司、孔**、孔**、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昌尔晟空调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昌尔晟空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元、利息151170.52元,本息共计151180.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昌尔晟空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及复利(以本金1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复利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先华服饰有限公司、淄博义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孔**、孔**、孔**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先华服饰有限公司、淄博义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孔**、孔**、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昌尔晟空调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被告淄博昌尔晟空调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先华服饰有限公司、淄博义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孔**、孔**、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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