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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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泰和化工有限公司 南昌市金博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94元,两被告共同负担3394元。因被执行人万*、南昌市金博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权利人惠州市泰和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1303执839号。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1303执839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万*持有的南昌市金博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60%股权,冻结金额暂以其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处置的财产。2020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1303执8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7日,申请人惠州市泰和化工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万*持有海南华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9%的股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冻结、强制拍卖,本院已依法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粤1303执恢448号。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万*、南昌市金博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12554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万*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已作出(2021)粤1303执恢448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万*在中国农业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账号9559××××3116账户内存款,上述冻结金额以1027992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分别控制0元。 另,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泰和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发现:案外人海南华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执行人万*持股49%。2021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1303执恢4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万*持有的海南华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49%股权,冻结金额暂以人民币71543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万*、南昌市金博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可供本案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303执恢4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11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