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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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紫投资有限公司 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受理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对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本案系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中衍生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妥善处理当事人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