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蚌埠市蚌山区葛燕土菜馆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审查认为,对于提起上诉,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制度设计。葛燕土菜馆在本案二审中是以餐费是燕山村委会对外招待和工作用餐、餐费清单均是村委会干部签名、欠条有时任村委会书记和主任的共同签名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准许其撤回上诉,故应视为葛燕土菜馆接受一审判决结果。葛燕土菜馆现又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的行为相悖。另外,葛燕土菜馆关于新证据的理由是其另案分别起诉尚银虎、葛治义、葛多乐与燕山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尚银虎、葛治义、葛多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而尚银虎、葛治义、葛多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是葛燕土菜馆原就知晓的内容,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亦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蚌埠市蚌山区葛燕土菜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青

审判员陈颉

审判员耿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高帅

书记员张建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03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葛燕土菜馆,住***。

经营者:葛德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昀,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燕山村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葛多伟,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蚌埠市蚌山区葛燕土菜馆(以下简称葛燕土菜馆)因与被申请人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燕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燕山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燕土菜馆申请再审称,一、葛燕土菜馆有新证据证明燕山村委会是餐饮服务合同的相对人,足以推翻原判决。

2019年2月20日,葛燕土菜馆分别提起葛燕土菜馆与燕山村委会及尚银虎餐饮务合同纠纷、葛燕土菜馆与燕山村委会及葛治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葛燕土菜馆与燕山村委会及葛多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9)皖0303民初1126号、(2019)皖0303民初1128号、(2019)皖0303民初1129号,要求参与就餐并签单的葛治义、葛多乐、尚银虎与燕山村委会共同承担支付餐费的责任。

案件审理中,尚银虎、葛治义、葛多乐及各证人均向法庭作出陈述,其三人在就餐凭证签字系基于时任村委会主任葛治兰及书记郭玉会的授权,为了村委会的事务,在为村委会办理事务期间,以村委会的名义在葛燕土菜馆就餐,构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

后在葛燕土菜馆与燕山村委会及葛治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案号为2020皖0303民初1048号)审理过程中,葛治义再次对上述就餐事实进行陈述和确认。

葛燕土菜馆作为善意第三人,时任燕山村委会成员的尚银虎、葛治义、葛多乐等人以村委会事务名义在葛燕土菜馆就餐,并由其三人代表签单,签单时写明就餐为燕山村委会事务,事实上燕山村委会也确实存在由尚银虎、葛治义、葛多乐等其他人就餐签单后报销的客观情况,且其签单时参与吃饭的人员多为村委会人员,所宴请的目的也确为燕山村委会办理公务,葛燕土菜馆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是实施职务的行为,而事后燕山村委会也未对该签单行为、对签单的尚银虎、葛治义、葛多乐等其他人予以追究或者否认,同时亦有时任燕山村委会书记的郭玉会和燕山村委会主任的葛治兰共同出具《欠条》,确认燕山村委会欠葛燕土菜馆19万元餐费一事。

本案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系建立在葛燕土菜馆与燕山村委会之间,尚银虎、葛治义、葛多乐等其他人代理燕山村委会所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人或组织承担,即燕山村委会承担,即使无特别授权,但对于善意相对人仍具有法律效力。

二、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认为“燕山村委会其性质是村民自治组织,其中涉及集体财产的使用应由集体决定,个人无权决定村集体的财产分配。

”系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燕山村委会成员的就餐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调整的范围。

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本案所涉及的就餐行为,并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不受该条款的约束。

其次,即使燕山村委会未经村集体决定即在葛燕土菜馆就餐,由于尚银虎、葛治义、葛多乐等其他人在葛燕土菜馆就餐签单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燕山村委会的就餐行为也应认定为有效,燕山村委会应当承担支付餐费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民事行为或民事合同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方能认定为无效。

在本案中,葛燕土菜馆在与燕山村委会订立餐饮服务合同时,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并未直接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违反该规定也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条强制性规定当属内部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燕山村委会在就餐时是否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为燕山村委会履行事务的内部流程,燕山村委会没有遵守民主议定原则,系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导致餐饮服务合同无效,双方仍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

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宣告对外民事活动无效,对外不承担民事责任,有碍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也容易使违法一方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受益,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显然违背立法本意和法律的公平原则。综上,葛燕土菜馆有新证据证明本案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建立在葛燕土菜馆与燕山村委会之间,且原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严重损害了葛燕土菜馆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恳请受理并依法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燕山村委会向葛燕土菜馆支付餐费19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认为,对于提起上诉,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制度设计。葛燕土菜馆在本案二审中是以餐费是燕山村委会对外招待和工作用餐、餐费清单均是村委会干部签名、欠条有时任村委会书记和主任的共同签名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准许其撤回上诉,故应视为葛燕土菜馆接受一审判决结果。葛燕土菜馆现又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的行为相悖。另外,葛燕土菜馆关于新证据的理由是其另案分别起诉尚银虎、葛治义、葛多乐与燕山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尚银虎、葛治义、葛多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而尚银虎、葛治义、葛多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是葛燕土菜馆原就知晓的内容,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亦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蚌埠市蚌山区葛燕土菜馆的再审申请。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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