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濉溪县汇沃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濉溪县汇沃商贸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濉溪县汇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濉溪县汇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