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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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72675.2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72675.2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原、被告签订《建筑外遮阳铝合金卷帘制作及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东方东路北侧东城路东侧地块5#-8#楼外遮阳卷帘的制作及安装发包给原告,合同造价为689024元。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表示要求原告开具发票后才能安排付款。截止2019年12月,原告向被告开具所有发票。被告收到开发票后,已支付512316.8元,余款172675.2元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至今该项目保修期早已届满,被告仍然拖延付款。综上所述,被告无故拖延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迫于无奈,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贵院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外遮阳铝合金卷帘制作及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中,争议标的位于本市东方××路××路××#××#楼,属于常州市经开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可由常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常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