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正大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正大公司、汪燕、周**立即给付挖机租赁款47.3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初,正大公司承揽了广德恒大珺庭小区的土方工程,并租赁了王**的四台挖机进行施工。2020年6月至8月,双方经核算确认租赁费共计473376元,优惠后,王**确认所欠租赁费为473000元。汪燕为正大公司唯一股东,应对正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为维护自身权利,诉至法院。

正大公司辩称:1.对其租赁王**挖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工程尚未结束,双方未办理结算;2.王**主张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汪燕、周**未答辩。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汪燕、周**未举证、质证。正大公司对身份证、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台班表等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正大公司虽对计算表、结算单“三性”有异议,但计算单及结算表与台班表能相互佐证,故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至8月,正大公司因广德恒大珺庭小区土方工程向王**租赁挖机进行施工作业,正大公司财务人员周**就其挖机工作时间及单价在台班表中签字确认,其中工作时间累计为1972.4小时,单价为240元/小时。期间,正大公司未支付费用,王**催讨未果,诉至本院。

另,正大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成立,汪燕为唯一股东,持股100%。

诉讼过程中,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费2970元,本院依法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正大公司向王**租赁挖机,王**按约提供挖机后,正大公司未及时支付相应的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核算,正大公司应支付王**租金473376元(1972.4小时×240元/小时),现王**主张正大公司给付租金473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正大公司系汪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汪燕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正大公司财务独立于其自己的财务,其应当对正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周**系正大公司财务人员,其在台班表中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现王**主张周**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汪燕、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正大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租金473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汪燕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95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11365元,由被告安徽正大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汪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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