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鼎立宸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古城镇毛圩社区居民委员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毛圩社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土地共计38.4亩,并将土地复耕;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10月27日起至今的土地租金人民币592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6日,被告因进行新型建材等生产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古城镇××土地38.4亩(东至:地销煤路、西至:古城大沟、南至:八丈河、北至:绳国辉)租赁给被告经营;租赁方式为先租后征,前期租赁两年;土地租赁费为750元每亩;支付方式为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被告一次性付清前两年的租赁费用57600元。合同同时约定,租赁期内被告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用于任何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交付了土地,被告在该土地上进行相应的建设。但被告仅支付租金56000元,少支付1600元,其后于2019年10月26日至今一直没有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支付土地租赁费用,但被告均拒绝支付。

安徽鼎立宸辩称:1、因原告提供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及古城镇人民政府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过错不在被告一方;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仅为两年,采取“先租后征”方式,原告要求被告再支付两年租金没有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3、原告诉请复耕土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同时保留起诉原告及古城镇政府违约行为对其造成损失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6日,毛圩社区与安徽鼎立宸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毛圩村村民委员会,乙方:安徽鼎立宸实业有限公司;毛圩社区将其位于古城镇××38.4亩土地(东至:地销煤路、西至:古城大沟、南至:八丈河、北至:绳国辉土地)租赁给安徽鼎立宸;租赁方式:乙方项目采取“先租后征”方式,前期租赁甲方土地两年,年租金为750元/亩,后期根据需要进行挂牌出让,出让面积由乙方在租赁期内提前申请;租赁费:共计人民币57600元;租金支付方式: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前两年的租赁费用57600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即时生效。合同生效后,毛圩社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安徽鼎立宸支付毛圩社区土地租赁费56000元,尚欠1600元未付。合同到期后,安徽鼎立宸未将案涉土地腾空交给毛圩社区,继续租赁,但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毛圩社区要求安徽鼎立宸支付租金,安徽鼎立宸以合同已经到期,不存在续租,拒绝支付。

案涉土地是毛圩社区租赁其辖区土内绳国平等21人的承包地。案涉土地已于2009年变更为建设用地。

上述事实,由原告毛圩社区提供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涉案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原告毛圩社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关于涉案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本案中,毛圩社区将其租赁的土地采取出租的方式向安徽鼎立宸流转土地经营权,双方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7日止,但是租赁期间届满后,安徽鼎立宸既没申请征用土地也未将案涉土地腾空交给原告,继续使用涉案土地,毛圩社区也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毛圩社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毛圩社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安徽鼎立宸,要求解除其与安徽鼎立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视为毛圩社区已将解除合同通知安徽鼎立宸,故毛圩社区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案涉土地为建设用地,毛圩社区要求将土地复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安徽鼎立宸应在涉案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解除后30日内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返还毛圩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毛圩社区已向安徽鼎立宸交付土地,安徽鼎立宸应依约向毛圩社区支付租金。根据合同约定,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租金为57600元,安徽鼎立宸支付56000元尚欠1600元未付。2019年10月27日至2021年6月2日,共计17个月零7天,租金为计41360元,上述款项合计42960元(1600元+41360元)。毛圩社区主张租金57600元,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古城镇毛圩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徽鼎立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安徽鼎立宸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颍上县古城镇毛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38.4亩土地(东至:地销煤路、西至:古城大沟、南至:八丈河、北至:绳国辉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古城镇毛圩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安徽鼎立宸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古城镇毛圩社区居民委员会租金42960元;

四、驳回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古城镇毛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古城镇毛圩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203元,安徽鼎立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特别告知:

本案标的款履行义务人将标的款汇入颍上县人民法院下列账户,并在汇款后及时联系承办法官汪宏,电话0558-44××××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

开户名称: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账号:95×××17

裁判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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