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漯河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
漯河市恒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李红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战胜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1)豫1102执恢10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漯河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恒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会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郑**、刘**、雷**、雷**、漯河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漯河市恒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郑**名下豫L×××××长城牌、豫L×××××开瑞牌汽车各一辆,雷**名下豫L×××××奔驰牌汽车、豫L×××××猎豹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郑**名下豫L×××××长城牌、豫L×××××开瑞牌汽车各一辆,雷**名下豫L×××××奔驰牌汽车、豫L×××××猎豹牌汽车各一辆,扣押期限二年。

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附录

附:(2021)豫1102执恢105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裁判日期 2021-09-12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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