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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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李红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战胜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1)豫1102执恢10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漯河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恒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会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郑**、刘**、雷**、雷**、漯河市亚太广告有限公司、漯河市恒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郑**名下豫L×××××长城牌、豫L×××××开瑞牌汽车各一辆,雷**名下豫L×××××奔驰牌汽车、豫L×××××猎豹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郑**名下豫L×××××长城牌、豫L×××××开瑞牌汽车各一辆,雷**名下豫L×××××奔驰牌汽车、豫L×××××猎豹牌汽车各一辆,扣押期限二年。 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附录 附:(2021)豫1102执恢105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
裁判日期 | 2021-09-12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