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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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泰发农牧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