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御轮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广西御轮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100元及违约金30377.4元(计算方式:以591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照此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陆斌未作答辩。

2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销售安耐特各规格型号的轮胎产品共计761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再未结清剩余货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9年7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未付货款59100元,定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付清此笔欠款,逾期不付清,同意每拖延一天按该欠款的千分之二支付滞纳金,直至该笔欠款及滞纳金全部付清为止。原告主张被告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原告经催讨无果,便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陆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原告提交欠据、发货单等证据原件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到庭提出相反抗辩,原告的证据确实、充分,与其主张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向被告供应轮胎产品,被告应负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591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自愿调低违约金计算方式后,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计付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以59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被告全额偿清货款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3

下:

一、被告陆斌向原告广西御轮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100元;

二、被告陆斌向原告广西御轮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9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陆斌全额偿清货款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36元(原告广西御轮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陆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