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锋博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锋博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45,677元;2.判令被告锋博公司偿付逾期违约金(以45,67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为3,762元);3.判令被告锋博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钟浩对被告锋博公司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调整违约金利率为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锋博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双方于2020年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锋博公司租赁原告的高空作业车等设备用于柳东新区标准厂房D区工程施工,按照合同约定每期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到期租金。被告钟浩为被告锋博公司的保证人。设备租赁期间,原告与被告锋博公司进行合同结算,合同结算总金额为46,477元,扣除被告已付租金800元,被告锋博公司仍结欠租金45,677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锋博公司支付结欠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钟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锋博公司、钟浩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供的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结算单、出证报告等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锋博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HXZLC202003230239)。合同约定:被告作为承租方,向原告租赁型号为JCPT1212DC自行剪刀式高空作业车4台,进场日2020年3月24日,租金单价为1,600元/月,预计租期为2个月,最短租期为/,租金总额12,800元。工程名称为:柳东新区标准厂房D区工程。每期租金结算日为当期期满的当日,末期租期不满一个结算周期的,设备退场次日为结算日。租金于结算日后15天内支付。承租方进退场授权人及结算授权人均为被告钟浩。其他约定处载明:若实际使用少于最短租期,则按照最短租期计算租金。若超过最短租期,按实际租期计算,物流费600元,租期大于等于2个月免收该台设备物流费。2020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锋博公司再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HXZLC202004090071)。合同约定:被告作为承租方,向原告租赁型号为JCPT1412自行剪刀式高空作业车2台,进场日2020年4月9日,租金单价为1,750元/月,预计租期为2个月,最短租期为/,租金总额7,000元。其余约定与上份合同基本一致。2020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锋博公司又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HXZLC202004160277)。合同约定:被告作为承租方,向原告租赁型号为Z45/25RT自行曲臂式高空作业车1台,进场日2020年4月17日,租金单价为400元/日,预计租期为7日,最短租期为/,租金总额2,800元,其他约定处载明:物流费800元,其余约定与前述两份合同基本一致。上述三份合同承租方落款处,被告钟浩均在授权代表处签名,同时在承租方保证人处签名。上述三份合同背面租赁通用条款均约定:4.8条.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承租方的全部债务向出租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5.2条.若承租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将租金、进退场费、赔偿金支付给出租方,若逾期超过15日,则每迟付一日,应按迟付金额的1‰向出租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被告钟浩在设备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认可原告与锋博公司签署的三份合同项下的设备进场/退场时间、结算天数及结算金额,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合计46,477元。

另查明,被告锋博公司设立于2019年8月1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被告钟浩。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针对三份合同及一份设备结算单上被告钟浩签名的真实性,另提供e签宝电子数据存证证明及证据报告,以证明签署人为钟浩,其通过e签宝短信验证码服务完成认证并签名确认,验证手机号为1877413XXXX,同时数据自固化时间至报告出具之时所有签名均未被篡改的事实。两被告对于原告上述证据未予抗辩。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锋博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被告钟浩签名确认的设备结算清单载明的设备型号、数量及入场时间,本院确认原告按约向被告锋博公司提供三份合同约定的设备及最终结算费用,两被告未予抗辩,本院依据原告主张予以确认。被告锋博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按约承担违约金。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计算方式未超出法律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浩在三份《设备租赁合同》处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发布)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发布)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锋博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45,677元;

二、被告广西锋博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677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钟浩对被告广西锋博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5.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95.90元,由被告广西锋博劳务有限公司、钟浩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发布)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发布)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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