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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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莱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德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5476796.61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德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名下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