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恒莱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德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5476796.61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德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名下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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