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华通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查查明:华通公司诉丰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粤2071民初12263号民事判决:一、丰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华通公司支付货款662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62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华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文书生效后,华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2071执14609号。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中山市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丰祥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丰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7)粤2071执1406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丰祥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万元,投资人为高**(认缴出资9万元,持股比例90%)、高**(认缴出资1万元,持股比例为10%),法定代表人为高**。2009年7月20日,江门市永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永泰会所验字[2009]188号验资报告:截至2009年7月17日止,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0万元。2010年7月19日,丰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万元,股东变更为高**(认缴出资29万元,持股比例96.67元)、高**(认缴出资10万元,持股比例3.33%)。2010年7月16日,江门市永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永泰会所验字[2010]29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7月15日止,已收到高**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0万元。

2020年12月16日,高**、高**申请简易注销丰祥公司,并出具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该承诺书的主要内容: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丰祥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2021年2月23日,丰祥公司经核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明知本案债权存在的情况下,对该部分债权未予清算,而是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作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的不实表述,丰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系恶意规避债务,进行不实清算,且在承诺书中亦明确载明“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故申请人申请追加丰祥公司股东高**、高**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丰祥公司、高**、高**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听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抗辩权等诉讼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高**、高**为本院(2017)粤2071执14609号案被执行人,对(2017)粤2071民初1226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江门市蓬江区丰祥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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