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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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多客共享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广西多客共享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8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桂0108执1556号,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此,本案中,申请人潘**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广西多客共享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胡**、韦**、李**、严**、翟**为本案被执行人,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胡**、韦**、李**、严**、翟**为(2020)桂0108执155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胡**在未缴纳出资额4250万元的范围内,韦**在未缴纳出资额300万元的范围内,李**在未缴纳出资额100万元的范围内,严**在未缴纳出资额100万元的范围内,翟**在未缴纳出资额250万元的范围内,对广西多客共享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潘**所负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