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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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灵山县华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官松章、温强、潘业霞、宁梅玲已履行完毕,其他六被执行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参与(2021)桂07执恢1号案件扣划分配后,实际分配得款金额2046元不足以偿还其个人应负全部债务,被执行人广西灵山县华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道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其他的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官松章、温强、潘业霞、宁梅玲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广西灵山县华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建华、黄道参、李创丽、罗斌斌、黎洪标负有继续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事项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