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乳源瑶族自治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11月8日,蓝**和中天矿业公司签订一份《风化砂岩购销合同》,2017年5月15日,邱**又和中天矿业公司签订一份《风化砂岩购销合同》,蓝**和中天矿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和本案的合同是否存在关联?还是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在确立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应依邱**和中天矿业公司签订的《风化砂岩购销合同》的约定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中天矿业公司称已供应7535吨石英砂给邱**,此情节应予进一步核实,该7535吨有无交付给邱**,并查清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确定违约方。因邱**和中天矿业公司所签订的《风化砂岩购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对于违约金方面,中天矿业公司在一审期间已提出不能超过损失的30%,对此应向当事人释明,予以明确是否过高。如属中天矿业公司违约,对于邱**的损失应予进一步核实,并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另,作为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在一审期间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所签订的《风化砂岩购销合同》;乳源瑶族自治县中天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一审法院在本院认定中对邱**诉请的解除合同予以支持,但判决却驳回邱**的诉讼请求,两者相互冲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粤023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2-01-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