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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