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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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