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
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
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欠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贷款本金21470000元及利息645573.78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2.判令李**、李**、陈**、何**、陈**、陈**、谢**、刘**、叶**、姚**、杨**、黄*、岑**、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欠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贷款本金21470000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对处置抵押物[被告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权证号:德府国用(2009)第0××0号、德府国用(2009)第0521号、德国用(2003)字第1××7号、粤房地证字第C××7号、粤房地证字第C××2号、粤房地证字第C××9号]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全部原审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李**、李**、陈**、何**、陈**、陈**、谢**、刘**、叶**、姚**、杨**、黄*、岑**、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其股东。2017年5月25日,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决议,其中:“一、同意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向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申请借款人民币2150万元,用于还旧借新,并由权属为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作为该笔贷款抵押担保,具体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措施等,以城区信用社实际审批结果为准。”

2017年5月25日,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决议,其中:“一、同意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向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150万元,用途:还旧借新(原购买七艘船舶)。(具体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措施等,以农信社实际审批结果为准)。二、同意以本公司所有权属下之坐落于德庆县德城甘塘开发区的3幅土地和3幢房产作抵押担保,详见抵押担保物品清单,证号:德国用(2009)字第0××0号、德府用(2009)字第0521号、德府用(2003)字第1427号、粤房地证字第C××7号、粤房地证字第C××2号、粤房地证字第C××9号,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直至该笔借款还清为止。”

2017年6月22日,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德庆农信城区社三农专营中心(2017)高抵借字第0053号],约定: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借款人民币2150万元,用于还旧借新(原购买七艘船舶),借款期限为2年,即从2017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3日;贷款月利率为6.21458‰;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含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下同)水平上加收50%。

2017年6月22日,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德庆农信城区社三农专营中心(2017)高抵字第0053号],约定: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自愿为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在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2150万元以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及房产为借款抵押[证号:德府国用(2009)第0××0号、德府国用(2009)第0521号、德国用(2003)字第1××7号、粤房地证字第C××7号、粤房地证字第C××2号、粤房地证字第C××9号],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粤(2017)德庆县不动产证明第0××3号]。

2017年6月22日,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李**、李**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德庆农信城区社三农专营中心(2017)保字第0053号],约定:李**、李**对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017年6月8日,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分别与李**、李**、陈**、何**、陈**、陈**、谢**、刘**、叶**、杨**、黄*、岑**、姚**、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担保保证书》,均约定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借到还旧借新贷款21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罚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等。合同还约定: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担保人仍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2017年6月24日,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依约向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发放借款215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后,于2019年6月13日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书》,称:我公司在2017年6月24日向贵社贷款2150万元,尚欠贷款余额2147万元,由于大量货款未能如期加收,导致公司资金紧张,故申请还旧借新贷款2147万元延期7个月。2019年6月21日,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编号:德庆农信三农贷款专营中心(2019)高抵借展字第0079号],约定: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原借款2150万元,截止2019年6月21日尚余未偿还之借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147万元,双方同意展期借款本金2147万元至2020年1月23日,展期期间借款利率确定为年利率为8.9490%。

借款展期逾期后,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遂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依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申请,该院作出(2020)粤1226民初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德庆花皇淀粉厂在限公司、李**、李**名下土地及房产予以查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李**、李**、陈**、何**、陈**、陈**、谢**、刘**、叶**、杨**、黄*、岑**、姚**、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应严格遵守履行。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已依约发放贷款给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土地、房产为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对抵押的土地、房产在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李**、李**、陈**、何**、陈**、陈**、谢**、刘**、叶**、杨**、黄*、岑**、姚**、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应对案涉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起诉要求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及要求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黄*、岑**、叶**、陈**、何**、刘**、杨**、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谢**提出不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意见,缺乏理据,该院不予采纳。李**、陈**、姚**、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该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147万元及利息645573.78元(利息已计至2020年1月21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李**、李**、陈**、何**、陈**、陈**、谢**、刘**、叶**、杨**、黄*、岑**、姚**、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对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及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德府国用(2009)第0××0号、德府国用(2009)第0521号、德国用(2003)字第1××7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7号、粤房地证字第C××2号、粤房地证字第C××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2377.87元、案件申请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德庆花皇淀粉厂有限公司、李**、李**、陈**、何**、陈**、陈**、谢**、刘**、叶**、杨**、黄*、岑**、姚**、德庆县汇恒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二审期间,七上诉人提交两份新的证据,一是银行对账单,拟证明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以过桥资金偿还旧贷,再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是“借新还旧”的行为;二是企业信用报告,拟证明各上诉人虽然是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股东,但其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均是在第一笔借款(2015年6月25日)发生之后,上诉人对第一次借款并不知情,也更不清楚案涉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偿还第一笔借款。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其他原审被告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依法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对此质证意见是坚持一审及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本院另查明,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贷款企业)与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原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作为乙方(贷款银行)、德庆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丙方共同签署《德庆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出续贷申请,乙方审批同意后,甲方向德庆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请使用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德庆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临时借款给甲方用于归还乙方贷款。贷款归还后,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续贷资金,乙方用续贷资金归还德庆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借款。

2017年5月25日,包括各上诉人在内的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15名股东召开股东会并达成《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载明:“本次股东会会议,主要讨论因德庆县九州船务有限公司投资回收效益未能达到原计划收益率,而贷款回收资金缓慢导致资金不足,向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申请借款还旧借新人民币2150万元。经讨论,决议同意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申请借款2150万元……。以上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100%通过。”

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提交《还旧借新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我公司在2015年6月25日向贵社申请贷款2150万元,目前尚欠贵社贷款余额2150万元。由于受大环境影响,所投入的船舶未能达到如期收益,并有大量货款未能如期收回,导致公司资金紧张,因此未能按期归还贵社贷款2150万元,因此我公司特向贵社申请还旧借新贷款2150万元,期限2年。”同日,各上诉人签署《股东承诺书》,明确借款人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借款2150万元,用途是还旧借新(原购买七艘船舶),承诺为该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德庆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23日向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转账2150万元,备注为暂借资金。同日,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支付2150万元,备注为贷款还本。

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于2017年6月24日向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转账2150万元,备注为转账放款。同日,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向德庆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转账2150万元,备注为受托转账信贷受托支付扣款。

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案由定性准确。一审法院案由定性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意见和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贷款的用途是否是借新还旧;2.各上诉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贷款的用途。

关于案涉贷款的用途是否是借新还旧的问题。虽然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是还旧借新,但是借款的实际用途属于借新还旧式的以贷还贷。第一,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归还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2015年的贷款2150万元,于2017年6月8日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申请贷款2150万元。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该申请目的就是用新贷的2150万元用于偿还旧贷的2150万元。第二,尽管从转账时间上看,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先于2017年6月23日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归还了2150万元,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后于2017年6月24日向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重新发放贷款2150万元,但是根据案涉《德庆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的约定,是德庆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临时借款给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用于归还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贷款,贷款归还后,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再向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发放续贷资金,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用续贷资金归还德庆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借款。《德庆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的约定与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与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德庆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之间的转账来往能够相互吻合。即德庆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23日向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转账2150万元,同日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支付2150万元。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在收到归还的2150元还款后于2017年6月24日向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转账2150万元,同日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向德庆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归还2150万元。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这种利用德庆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供的临时应急转贷资金先偿还旧贷,再利用新贷资金偿还临时应急转贷资金的方式,并不能改变案涉贷款是以贷还贷的事实。因此,根据上述分析的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目的和发放贷款的经过,各上诉人主张案涉借款的实际用途是以贷还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各上诉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贷款的用途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在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提交贷款申请书之前曾于2017年5月5日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德庆县九州船务有限公司因贷款回收资金缓慢导致资金不足,向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申请借款2150万元,用以还旧借新。本案七名上诉人作为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均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章确认。根据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可知,本案七名上诉人已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申请贷款2150万元的原因就是之前的贷款回收资金缓慢导致资金不足,故申请新贷款以贷还贷。此外,本案七名上诉人均向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出具《股东承诺书》,承诺为案涉借款金额为2150万元、用途为还旧借新(原购买七艘船舶)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各上诉人以德庆县九洲船务有限公司与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未告知案涉借款的实际用途为由,主张其不知道案涉借款用途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上诉人在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股东会决议以及股东承诺书上确认的内容,各上诉人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贷款的用途是以贷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七上诉人应当对案涉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和请求的其他问题,本院不作审查和处理。

综上所述,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岑**、陈**、陈**、陈**、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结果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88.60元,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岑**、陈**、陈**、陈**、黄*已预交,由德庆县汇投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岑**、陈**、陈**、陈**、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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