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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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林**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