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4民初3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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