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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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4民初3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