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作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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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港兴港货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港口作业纠纷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港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曹*、房*所属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港兴港货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