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作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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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港兴港货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港口作业纠纷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兴港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曹*、房*所属银行账户存款933,962.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后因为房*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兴港公司申请追加张**、李**、王*、泥*、孟*、操**为被告,本院依法准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10月9日两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兴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婷,曹*、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林,到庭参加诉讼。 张**、李**、王*、泥*、孟*、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之后,兴港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以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支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兴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港兴港货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40元,减半收取计6,570元,由原告天津港兴港货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