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作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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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港兴港货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港口作业纠纷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