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乐盛和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翟**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上关支行账号3340××××7828的存款够人民币600000元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张家分理处账号6228××××3079的存款够人民币600000元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蒙**在工行广西灵川县八里街支行账号2103××××3563的存款够人民币600000元止。

四、冻结被申请人平乐盛和置业有限公司在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3336××××1873的存款够人民币600000元止。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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