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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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金秀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金秀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00元,减半收取412.00元,保全费430.00元,由原告广西金秀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