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金秀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金秀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00元,减半收取412.00元,保全费430.00元,由原告广西金秀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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