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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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东静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牛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邢台东静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28日前向原告河北牛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3万元,被告邢台东静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10日前向原告河北牛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7万元,被告邢台东静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河北牛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广告费187025元。如逾期支付被告邢台东静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牛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两倍标准计算(自2021年10月15日开始计算)。 二、其他问题双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计2802.5元,由原告河北牛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