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彭**、刘**、欧阳**诉称,原告彭**、刘**、欧阳**于2017年11月26日与被告签订了《隆成水岸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三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洪江市安江镇隆成水岸建筑施工工程,从基础开始至封顶,按设计图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于2019年11月完工,虽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一直不予验收结算。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在原告修建房屋到第四层时即开始出售所建房屋,目前,已经有很多业主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修。鉴此,原告认为,被告以出售房屋的行为认可了验收合格,之所以迟迟不愿意结算,就是赖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得提起诉讼,请求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结算,或者通过结算鉴定以确定具体数额,原告经初步计算,被告尚欠余720万元工程款。为此,具状洪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依法判决被告根据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原告进行结算,支付所欠工程款约72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院提交了回避申请书,认为其在2021年10月25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为觉得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有明显袒护另案当事人,损害原告利益的嫌疑,因此原告依据民诉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求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我院依法不便行使管辖权,请求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位于洪江市,洪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请求指定管辖。为公正处理此案,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避免引发负面舆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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