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被上诉人钟**系破产企业指挥长兼副总工程师,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范畴,即使上诉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前认可被上诉人工资为383600元,但目前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诉人破产案件,那么被上诉人的工资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也规定了“破产人所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予以调整”。因此,被上诉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其工资为383600元,超过了上诉人职工的平均工资5852元每月水平,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况且被上诉人的年龄已经远远超过60岁法定退休年龄,其并非合格的劳动主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劳务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钟**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欠付原告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21日的工资为38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1日、2016年7月27日,原告钟**被被告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为公司指挥长兼副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工程技术、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成本控制“根据工程审计组的审计对工程量进行核实签证、工程结算的初审”等事项,合同约定期限分别于2015年4月1日、2016年7月27日至怀化市辰溪县上善橙溪新天地项目竣工止。并约定年薪为20万元。后经原、被告于2017年8月21日核算,被告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资3836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结算单。2019年8月22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被告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湖南华信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9月28日,原告钟**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确定原告钟**的职工债权为134596元,对此,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被告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出具的有关钟**同志工资结算单,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结算单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且该结算单有被告时任项目经理陈小荣、行政助理苏甫全的签字,并有被告签章。且被告是以该结算单为依据为原告钟**核定的职工债权,以此可以证明被告对该结算单是予以认可的。故对原告钟**要求确认该结算单的内容即被告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钟**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21日的工资为3836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钟**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21日的工资为38360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上诉人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总工钟**同志工资结算单”系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结算单核定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钟**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的工资为383600元。上诉人上诉认为钟**的工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处理,因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请求确认的是其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的工资,不是对其破产债权的确认。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钟**要求确认该结算单的内容即上诉人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被上诉人钟**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的工资为383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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