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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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申请再审,应该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本案的再审申请人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陆川陆兴中路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陆川陆兴中路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