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查明的财产我院已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告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