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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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铭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698.6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698.6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