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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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44164.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244164.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