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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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弘基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弘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磐安县联进水泥预制品厂货款计人民币42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17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磐安县联进水泥预制品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波弘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