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乐漫邸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何*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判令乐漫邸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乐漫邸公司应向何*免费赠送出厂价值为26,800元的产品,一审法院对赠送出厂价26,800元分为装修工程与产品事实认定不清。签订《合同书》之前,双方协商由乐漫邸公司赠送26,800元产品,何*要求修改合同,乐漫邸公司不同意,但表示可以将合同第三条第2项市值修改为出厂价,何*认为只有产品才有出厂价,装修工程无法计算出厂价,所以同意如此修改,乐漫邸公司在修改处加盖公章,由此可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认可赠送出厂价26,800元的产品不包括装修工程。二、即便《合同书》第三条第2项约定的是装修工程与产品两部分,但未约定装修工程即为品牌形象店装修工程,也未约定装修工程与产品金额分别是多少,属于约定不明,且合同是乐漫邸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一审法院认定乐漫邸公司承诺为品牌形象店提供免费装修工程及3,000元赠品就履行了合同义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三、乐漫邸公司在庭审中前后陈述不一致,存在虚假陈述,一审法院罔顾案件事实仍予采信。乐漫邸公司在书面答辩时陈述其已提供市值26,800元的装修工程及周边产品,在庭审调查时又陈述26,800元是出厂价,并陈述其安排工人去了两次重庆,后来又陈述何*不让去,前后陈述严重矛盾,且只举证证明其提供了3,000元产品,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还采信乐漫邸公司的陈述,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四、乐漫邸公司未按《合同书》第三条第2项约定完整履行免费提供26,800元产品的义务,构成违约,何*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乐漫邸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7,600元。五、何*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准备了门面且雇佣了两名工人,在乐漫邸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还自己对乐漫邸产品进行了打样和宣传。

乐漫邸公司辩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何*的全部诉讼请求。

何*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乐漫邸公司、何*于2020年10月7日签订的《合同书》;2、乐漫邸公司返还何*定金47,600元,并从2020年10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有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乐漫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7日,何*(乙方)在乐漫邸公司(甲方)实地考察且学习技术后,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其中《合同书》约定:第一章第二条第1款:甲方同意乙方获得经销权,并授权乙方经销甲方系列产品及周边产品。同时,甲方是向乙方提供乐漫邸系列产品及工程服务、技术服务,供乙方在约定的区域内零售甲方产品、传授甲方技术、利用甲方产品及技术承接工程装修及销售服务盈利。第二章第一条:授权区域:乙方经营地址建立在重庆市;第二条: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第三条:定金、销售及奖励政策:1、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货款定金26,800元(含货款、技术、工具、周边产品及开业用品等的定金费用);2、甲方免费向乙方赠送出厂价值为26,800元的乐漫邸装修工程及周边产品;3、甲乙双方共同认定乐漫邸系列产品的巨大需求,乙方必须在签约后一个月内积极组织实施乐漫邸系列产品的市场运营及销售工作;4、乐漫邸公司自进货时按进货额15%返还何*定金,直到全部返还为止。第七章第一条第3款:违约终止: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A、甲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B、甲方连续三个月无产品供应,且无任何书面说明;C、甲方违反本合同,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破坏经销体系;D、甲方不顾合作商利益,在互联网上销售甲方产品。《合同书》签订后,何*于当日向乐漫邸公司支付定金26,800元。2020年10月24日,乐漫邸公司向何*免费赠送了出厂价值为3,000元的产品,并承诺免费为乐漫邸公司在重庆的品牌形象店进行装修。2021年1月9日,何*向乐漫邸公司邮寄《告知函》一份,要求乐漫邸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前如期提供价值26,800元的产品,并告知“自2021年1月20日起如因贵方没有按时提供材料产品给我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及其后果由贵公司全部承担”。该邮件被退回且与乐漫邸公司沟通无果,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乐漫邸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乐漫邸公司、何*提交的证据可知,乐漫邸公司、何*签订的《合同书》载明:“甲方免费向乙方赠送出厂价值为26,800元的乐漫邸装修工程及周边产品”,即免费赠送的包括“装修工程”和“产品”两个部分。合同签订之后,乐漫邸公司按约定向何*免费赠送了出厂价值为3,000元的产品,并承诺免费为何*的品牌形象店提供装修工程,说明乐漫邸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何*认为乐漫邸公司没有免费赠送出厂价值为26,800元的产品构成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何*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乐漫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未发生双方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事由,也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何*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何*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何*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论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书》是否应予解除。经审查,第一,涉案《合同书》约定,乐漫邸公司免费向何*赠送出厂价值为26,800元的乐漫邸装修工程及周边产品。自《合同书》签订后,乐漫邸公司已向何*赠送出厂价值为3,000元的产品,并承诺免费为何*的品牌形象店提供装修工程,何*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装修工程未完成系因乐漫邸公司所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乐漫邸公司未违反上述合同约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何*提出的乐漫邸公司未按《合同书》约定完整履行免费提供26,800元产品义务构成违约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何*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出现了《合同书》约定的违约终止可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情形或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且乐漫邸公司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上诉人何*提出的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乐漫邸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7,600元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90元,由上诉人何*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

附录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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