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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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延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辽0726执5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黑山县延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转移给申请人执行人,抵偿应付执行款。同时在裁定书第二项裁定:“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有税费均由申请执行人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裁定书第二项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项违反了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实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本案系通过网络拍卖流拍后申请人执行人接收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故对于房产过户的税费应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至于原裁定确定“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无法律依据。故异议的异议理由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0726执536号执行裁定书中的第二项关于税费的承担变更为:“所有税费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