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湘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湘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肖**向湘泰公司交付编号KFZL2011—596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混凝土搅拌站;2.肖**向湘泰公司支付设备贬值赔偿金55.92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1日,康富公司(出租人)与肖**签订编号KFZL2011-596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肖**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康富公司购买的由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制造的型号为HZS120的搅拌站2套,总价36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肖**向康富公司提交了《租赁物采购申请书》,申请康富公司向三一重工购买由该公司制造的型号为HZS120的搅拌站2套。即日,康富公司与肖**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根据肖**要求,康富公司同意委托肖**自行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以购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同日,三一重工与肖**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购买HZS120的搅拌站2套,金额360万元。2011年6月15日,肖**接收了编号KFZL2011-596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并出具了《租赁物接收清单》,确认设备在所有方面均满足肖**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使用要求。2014年5月28日,华东三一(该公司2019年1月更名为湘泰公司)与肖**签订《抵债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确认肖**购买以上设备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共计欠华东三一款项305.34万元,华东三一同意肖**将上述设备予以退还,用该设备冲抵肖**所欠华东三一款项305.34万元,肖**已支付的货款不予退还;肖**保证以上设备不存在被抵押、法院保全、违章、未缴纳各种税费、保险等其他阻碍车辆过户和损害华东三一合法利益的情形;肖**保证7日内协助华东三一将该搅拌站过户到华东三一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否则华东三一可要求肖**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根据原合同的约定向肖**及其担保人主张以上设备的所有欠款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的责任;因办理以上设备过户和消除妨碍过户的情形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肖**承担;肖**将以上设备交付华东三一并协助过户后,双方就本协议所涉设备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肖**所欠的债务,视为清偿完毕;双方还约定有其他内容。2014年9月2日,董涛转账支付华东三一7万元,备注为“购旧混凝土搅拌站货款”。至今,肖**未按《抵债协议》约定将涉案设备交付华东三一。另查明,2016年康富公司就涉案编号KFZL2011-596的《融资租赁合同》履行问题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肖**、刘增香、韩胜锡、朱晓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法院作出(2016)京0114民初6709号民事判决,韩胜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民终3936号民事裁定,撤销(2016)京0114民初6709号民事判决,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11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4民初12796号民事裁定,该院查明,康富公司陈述其与华东三一、三一重工在2014年以前系关联合作公司,本案中康富公司授权华东三一与肖**签订《抵债协议》,后果由康富公司承担;该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康富公司是否有权依据其与肖**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向肖**、刘增香、韩胜锡、朱晓红主张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康富公司授权华东三一与肖**签订《抵债协议》,约定肖**以涉案设备冲抵债务,双方之间的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予消灭,且涉案设备已被再次处置,现康富公司仍依据其与肖**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要求肖**、刘增香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朱晓红、韩胜锡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康富公司的起诉,该院依法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湘泰公司(华东三一)与肖**签订的《抵债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确认肖**购买涉案设备截止《抵债协议》签订之日共欠华东三一款项305.34万元,华东三一同意肖**将上述设备予以退还,用该设备冲抵肖**所欠华东三一款项305.34万元,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肖**没有按照《抵债协议》约定向湘泰公司交付涉案混凝土搅拌站,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湘泰公司根据《抵债协议》要求肖**交付编号KFZL2011—596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混凝土搅拌站,并要求肖**支付设备贬值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涉案设备肖**没有及时交付长达6年,湘泰公司怠于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对于设备贬值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一审法院酌定对于涉案设备贬值损失,湘泰公司、肖**各自承担50%,即55.925万元。关于鉴定费用,是湘泰公司为主张其权利而支出的,该费用应当由其自行负担。肖**主张湘泰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涉案设备已经交付、湘泰公司起诉(物权请求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的规定,判决:一、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湘泰公司交付编号KFZL2011—596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混凝土搅拌站;二、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湘泰公司支付设备贬值赔偿金55.92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40元,由湘泰公司负担22347元,肖**负担589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肖**二审中提交(2021)鲁0114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2014年9月份湘泰公司将本案所涉设备转让给董涛,董涛为此支付了7万元的设备预付款,湘泰公司一直未向董涛交付设备,双方也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协议,证实2014年5月份抵债协议签订后肖**将设备交给了湘泰公司,湘泰公司又将设备转卖给了案外人董涛。湘泰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案涉设备是湘泰公司想转卖的,但是设备一直无法交付。现湘泰公司需退还董涛预付货款和违约金。肖**无法拆走设备,抵债协议没有履行,肖**未将设备交付,故湘泰公司也面临违约赔偿。该判决湘泰公司没有上诉,董涛也是肖**的代理人代理的。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5月28日,湘泰公司与肖**签订《抵债协议》,双方共同确认肖**购买以上设备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共计欠湘泰公司款项305.34万元,湘泰公司同意肖**将上述设备予以退还,用该设备冲抵肖**所欠湘泰公司款项305.34万元,肖**已支付的货款不予退还,此外,协议明确约定了肖**保证7日内协助湘泰公司将该搅拌站过户到湘泰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肖**至今未将涉案设备过户给湘泰公司。

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抵债协议》效力的问题。肖**与湘泰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所签订的《抵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12796号的民事裁定,虽认定了康富公司无权依据其与肖**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向肖**主张权利,并未否定湘泰公司与肖**签订的《抵债协议》效力,故本院认定《抵债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

关于协议的履行问题。湘泰公司系华东三一更名后的公司,依约向肖**主张权利,主体适合。肖**至今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将涉案设备过户给湘泰公司,湘泰公司根据协议约定,要求肖**交付涉案设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肖**称其已完全履行了《抵债协议》中的相关义务,是指其通知案涉设备存放地莱芜市钢城区华龙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郑庆华,湘泰公司将派人到该厂确定拆卸方案的行为,但《抵债协议》中明确约定肖**保证7日内协助湘泰公司将该搅拌站过户到湘泰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肖**所述的其已履行《抵债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实则仅履行了通知义务,与抵债协议中所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务并非同一义务,故肖**的该陈述,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肖**所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湘泰公司的诉求应依法驳回,湘泰公司曾在2018年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肖**及其担保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了案号为(2018)京0114民初12796号的裁定书,裁定书中认定该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已转化为以抵债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与本案所涉的合同纠纷系同一法律关系,湘泰公司起诉肖**的诉讼行为,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肖**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抵债协议》原件的问题。肖**主张湘泰公司一直未提交《抵债协议》的原件,但该协议的原件,双方已在(2018)京0114民初12796号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提交,肖**对此进行了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亦对该协议进行了认定,故肖**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0元,由上诉人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